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17:14 作者: 信息来源: 管委会办公室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武汉经开区(汉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经开〔2021〕16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经开区(汉南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武汉经开区(汉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武经开规〔2020〕1号)执行。

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武汉经开区辐射事故应急专章执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沌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汉武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区应急实施方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区级专项应急实施方案,下级方案包括:各园区、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工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科经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开发区消防大队、汉南区消防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由管委会统一聘请,任期5年。

2.2 主要职责分工

1)区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需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者先期处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管委会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2)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区指挥部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者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或者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单位)牵头负责的现场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的应急监测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的医学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科经局牵头负责的应急保障组、由工委宣传部牵头的新闻发布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的社会稳定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4)各成员单位

工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保障事故区粮食供应;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稳定,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

区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科经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区城管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主要道路及桥梁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负责保障抢修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所需车辆;负责协调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等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区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相关生态的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部队与民兵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以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各园区和街道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区应急办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技术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住建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陆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及长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配合海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处置涉及长江流域的污染事件。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 预防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3)加强源头防控,督促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信息,以及因一个流域或者2个以上地市同时发生(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并危及环境安全,需要预警的,按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管委会发布。

2)发布制度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管委会授权,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的相关部门。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管委会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先于管委会及区生态环境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管委会及区生态环境分局依照相关规定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3.3.4 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人民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和区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4.2 指挥协调

4.2.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由市指挥部按照《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2.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时间和范围。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现场指挥部派出前,街道办事处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的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水务等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应急办,对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情况还需随时报告市应急办。

4.3.2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成立现场处置组,会同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专业优势,制定综合治污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辖区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技术专家组的研判,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管委会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3.5 人员转移安置

首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3.6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区内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4 应急终止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后,终止应急状态,同时撤销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实际需要指派有关单位继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成立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编写调查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报管委会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5.2 损害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根据管委会统一部署,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善后处置

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5.4.1 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权限归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管委会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一般环境事件的评估总结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5.4.2 评估总结要求

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工作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评估总结报告应当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责任主体组织制订、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建立环境应急网络,对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6.3 物资和资金保障

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紧急情况下,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组、专业技术团队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订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各,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环境事件后,由区住建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住建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车辆保障。

6.7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事件影响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 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 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和设置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每年至少组织1次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等,提高防范、处置和实战能力。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7.表彰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系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风险源:系指可能导致伤害或者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者状态。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预案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6月14日印发的《武汉经开区(汉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附件2

应急响应程序

链接: 区人大 | 区政协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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